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