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
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创新创业活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