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编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市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