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融资支持,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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