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业务规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