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和企业经营者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公用事业服务办理时间。
经济信息、城市管理、邮政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经济信息、城市管理、邮政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