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