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电力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违法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可靠性的监督,对低于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主体申请接入低压供电的,供电企业接电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工作日。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可靠性的监督,对低于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主体申请接入低压供电的,供电企业接电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