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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