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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