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解读。鼓励推出多语言版本政策解读。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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