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