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