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