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尽可能缩小实施范围,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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