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