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变化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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