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