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及时改善本行业、本领域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