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公布税收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提升网上税费缴纳系统和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公布税收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提升网上税费缴纳系统和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