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地籍图等信息查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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