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的,必须经指定道口进入。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