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以下证明材料和标志:
(一)对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测报告、畜禽标识;
(二)对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备案手续、畜禽标识;
(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
(一)对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测报告、畜禽标识;
(二)对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备案手续、畜禽标识;
(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