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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