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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