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和主城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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