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十九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