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十八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