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回收畜禽标识并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对圈舍每日进行空圈清洗消毒,按照规定处置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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