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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