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