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动物疫情分析评估。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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