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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