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