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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