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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