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业主及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建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