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