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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