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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