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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