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