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