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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