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