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一般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