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个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代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对有关工作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