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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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
第三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
第四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自治县)...
第五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
第六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个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代表、区...
第七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
第九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