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