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