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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